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627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笑愚,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货郎先生百货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建国路中兴广场2幢二楼东侧。
经营者:张伟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货郎先生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货郎先生百货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