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29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悦玥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卫山区卫山路27号102。
经营者:魏秀琴,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水潮,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显权,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悦玥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