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再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乌市逾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业功能区金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章传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泉,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连,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义乌市逾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浙民申320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义乌市逾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既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义乌市逾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