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12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湖畔万佳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汉口湖畔*期**栋***层*室。
经营者刘幼敏,女,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光,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湖畔万佳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