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41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洪美玩具总汇。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三站市场(前进路9号-87062/3)。
经营者:王军有。
被告: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号。
法定代表人:山林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洪美玩具总汇、被告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