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3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楚晗,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黄花塘吴国仁便利店,住所地盱眙县黄花塘淮南门加油站内。
经营者:吴国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仁,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盱眙黄花塘吴国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