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1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乐家汇便利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号。
经营者:吴上伟,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2544-8。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市瓯海潘桥乐家汇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瓯海潘桥乐家汇便利店于2017年3月20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瓯海潘桥乐家汇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瓯海潘桥乐家汇便利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温州市瓯海潘桥乐家汇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