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08民初238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素,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凤庆县唯唯百货批发部,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滇红北路双营盘小区。
投资人:茶钰娟。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庆县唯唯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7日由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