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22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港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修振,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明根田柴油汽车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河路南段。
经营者:赵根田,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开发区。
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根田柴油汽车配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