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60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融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东(天津市荣顺发市场A厅38号)。
法定代表人:成永进。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融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张培松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