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36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新市区富友五金水暖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南大街4号楼底商6号门脸。
经营者:王开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新市区富友五金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