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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千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千金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211民初字3429号
案件名称原告株洲千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千金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洲千金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千金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字3429号原告株洲千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国华(系该公司法务总管),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宋子轩,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千金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千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千金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后,被告湖南千金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在工商管理机关注销该公司登记,原告株洲千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千金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千金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千金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株洲千金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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