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3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银萍,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银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