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16号之二原告:宋德伍,男,195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如皋市欧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柴湾镇园区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章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日羊马发动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室。
法定代表人:蒋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陶剑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德伍与被告如皋市欧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日羊马发动机有限公司、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宋德伍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德伍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欧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日羊马发动机有限公司、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伍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欧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日羊马发动机有限公司、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宋德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