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94号��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昊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冷泠。
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
原告诉称,其于2016年5月6日申请名称为“空调器”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日为2015年5月8日,于2016年8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0412998.0。
该专利缴纳了年费,至今有效。
被告奥克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
被告国美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奥克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型号为KFR-26GW/BpX700(A2)、KFR-35GW/BpX700(A2)等的空调器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被告奥克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三、被告国美公司停止销售型号为KFR-26GW/BpX700(A2)、KFR-35GW/BpX700(A2)等空调器。
被告奥克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宁波市鄞州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国美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奥克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