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94号原告:林德彪,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达,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瑞磷,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林德彪诉被告许瑞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德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德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德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