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145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四望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家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219号,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126号中国移动环球手机连锁通湖路店。
法定代表人:吴香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