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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084民初1450号
案件名称1450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145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四望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家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219号,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126号中国移动环球手机连锁通湖路店。

法定代表人:吴香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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