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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创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观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83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创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观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创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观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831号之一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门市创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麻三工业区2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亮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观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29号2幢1647室。

法定代表人:李琴。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门市创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观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江门市创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驳回。

江门市创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驳回其上诉。

2017年3月8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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