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410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建丽,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琴,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再无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