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2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玲,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隆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乡开屏巷81号(6)。
法定代表人:孙琼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显聪,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开缘利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c座1203室。
法定代表人:高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开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宝成路8号楼1-4-4。
法定代表人:魏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隆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开缘利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开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犯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