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MCL2K,住所地中���市三乡镇白石村兴塘一路1号第8卡,法定代表人彭桂丰。
诉讼代表人李宝琴,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永春县。
系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彭奎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中山市。
2003年1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永春县。
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朝辉,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桂丰,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丰顺县。
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嘉俊,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万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宝琴及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辩护人薛朝辉、梁嘉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始,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在共同经营管理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未经“HASBR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受廖某(另案处理)委托,由廖提供配件等,以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兴塘一路1号第8卡厂房为窝点,为廖加工、组装、包装假冒的“HASBRO”打脸机玩具,并向廖交付组装好的“HASBRO”打脸机玩具19227个。
2016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单位抓获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并查获假冒的“HASBRO”打脸机玩具1515盒及包装盒、包装箱等物。
经鉴定,上述20742个玩具共价值人民币4127658元。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在共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建东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彭奎梅辩称,缴获的假冒的“HASBRO”砸派机(PIEFACE)玩具1515个(盒),包含在送货单上记载的数量内,组装、包装的总数为19227个(盒),而非20742个(盒)。
被告人彭桂丰辩称,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玩具价格偏高。
被告人李建东的辩护人辩称,孩之宝远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玩具价格在中国大陆于2016年4月的零售价为人民币130元/个,中山市三乡镇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为人民币199元/个,但无市场调查资料予以印证,且未对该估价理据做出合理解释,不应采信;
被告人李建东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法所得少;
被告人李建东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
被告人彭桂丰的辩护人辩称,涉案玩具估价偏高,应以孩之宝远东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为准,被告人彭桂丰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彭桂丰,实际投资人、经营者系被告人李建东、彭奎梅、彭桂丰。
2016年1月,被告人彭奎梅经与廖某洽谈并告知被告人李建东、彭桂丰,由廖提供零配件及印有“HASBRO”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包装箱,受委托加工、组装、包装“HASBRO”牌砸派机(PIEFACE)玩具。
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在未经“HASBRO”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孩之宝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兴塘一路1号第8卡厂房为窝点,组织工人加工、组装、包装假冒的“HASBRO”砸派机(PIEFACE)玩具,并向廖某交付组装好的“HASBRO”砸派机(PIEFACE)玩具17712个(盒)。
期间,被告人李建东的农行卡收到廖某支付的加工款人民币1万元。
2016年4月14日上午,公安人员接举报在被告单位抓获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并查获假冒的“HASBRO”砸派机(PIEFACE)玩具1515个(盒)及印有“HASBRO”字样的黄色包装盒320个、印有“HASBRO”字样的紫白色包装箱252个。
上述假冒的19227个(盒)“HASBRO”砸派机(PIEFACE)玩具共计价值人民币249951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建东的家属代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报案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孩之宝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有关调查图片等资料,孩之宝远东有限公司未授权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储存“HASBRO”等品牌的砸派机(PIEFACE)的声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及缴获的涉案物品照片、送货单、被告人李建东农行卡交易查询资料、孩之宝远东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中山市三乡镇价格认证中心三价认〔201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03)桐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建东、彭奎梅、彭桂丰的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李某1、蔡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廖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可���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退缴犯罪所得,可以酌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彭奎梅、李建东、彭桂丰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涉案玩具数量和价格,应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彭奎梅辩称,缴获的假冒的“HASBRO”砸派机(PIEFACE)玩具1515个(盒),包含在送货单上记载的数量内,组装、包装的总数为19227个(盒),而非20742个(���)的辩解意见,经查,送货单上被告人彭奎梅记载的:“第一单1万完成打脸机成品9867,第二单1万完成9360”。
合计为19227个,因无其他证据确证,缴获的涉案成品玩具1515个,可能包括在该19227个之内,也可能不在该数之内,该点辩解意见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彭桂丰及被告人李建东、彭桂丰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玩具价格偏高,孩之宝远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玩具价格在中国大陆于2016年4月的零售价为人民币130元/个,中山市三乡镇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为人民币199元/个,但无市场调查资料予以印证,且未对该估价理据做出合理解释,应以人民币130元/个认定涉案玩具价格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理,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建东、彭桂丰系从犯,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法所得少,均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彭奎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建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彭桂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单位中山市建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缴获的“HASBRO”砸派机(PIEFACE)玩具1515个(盒)及印有“HASBRO”字样的黄色包装盒320个、印有“HASBRO”字样的紫白色包装箱252个,由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