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731号起诉人张琪琳,女,彝族,1973年4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起诉人张琪琳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昆明易武鸿庆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宪英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终止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
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还在使用的原告注册商标、专利及名称标识;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从起诉人诉请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可确定该案为商标使用及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我院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张琪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