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号原告:李华刚,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佰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庞盛春。
原告李华刚与被告东莞市佰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13544.9、名称“手机指环支架(花纹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李华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华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