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号之一原告:王丽军,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原告王丽军与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丽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