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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辖终29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点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互联时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飓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俞永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靖,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北京奇点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鑫。

原审被告:北京互联时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强。

原审被告: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汪铖。

原审被告:长沙飓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陈遂仲。

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奇点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奇点公司)、北京互联时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时代公司)、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奇公司)、长沙飓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飓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0265号一案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动景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易公司、网易雷火公司的起诉主张动景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是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公证,本案移送至公证处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也更有利于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综上,请求: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0265号民事裁定;

2、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网易公司、网易雷火公司、奇点公司、互联时代公司、泰奇公司、飓游公司均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动景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侵权行为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网易公司、网易雷火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动景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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