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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296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296号之一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街道办事处魏营村八组(312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X。

法定代表人孙书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杰,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67××××.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明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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