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太真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品麦道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206民初2122号
案件名称厦门太真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品麦道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太真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品麦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2122号原告:厦门太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岑西路123号103。

法定代表人:邹国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实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品麦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兴隆路606号之11栋1楼。

法定代表人:刘景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新,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厦门太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真公司)与被告厦门品麦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麦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实玉、被告品麦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品麦道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2.判令品麦道公司赔偿太真公司经济损失480000元;

3.由品麦道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太真公司自2008年起,以个体工商户开始生产经营手抓饼,生意一直不错,颇受市场欢迎,于2012年注册公司开始规范化经营,同时注册“品麦道”食品商标,并于2014年2月7日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核定使用商标第30类)。

然而,在厦门的市场上一直有品麦道公司生产经营的同一商标品牌的食品,严重侵害了太真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对太真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和损害。

太真公司几次善意提醒、告诫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均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品麦道公司辩称,1.品麦道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日,经过多年经营,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品麦道”为品麦道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该简称与品麦道公司形成了固定的指向关系。

品麦道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日,成立时间早于太真公司“品麦道”商标的申请日2012年8月30日。

经过品麦道公司多年的经营,在太真公司的商标申请日前,品麦道公司已经成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长期以“品麦道”的企业简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公众已经形成了“品麦道”即品麦道公司的认识,与品麦道公司形成了固定的指向关系。

太真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日,商标申请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均在品麦道公司成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之后。

相关公众并不会对商品来源和市场经营主体产生误认或混淆,故品麦道公司并未侵犯太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品麦道”的企业简称已经与品麦道公司形成了固定的指向关系,品麦道公司已经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经营,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品麦道”为品麦道公司依法享有的在先权利,太真公司恶意抢注“品麦道”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品麦道公司的在先权利。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太真公司明知品麦道公司的“品麦道”企业简称已经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认为“品麦道”即品麦道公司的情况下,恶意抢注“品麦道”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品麦道公司的在先权利。

综上,品麦道公司认为“品麦道”为品麦道公司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其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经营主体,品麦道公司将企业名称简称用于产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经过长期使用,品麦道公司的“品麦道”企业简称,已经与品麦道公司形成了固定的指向关系,公众可以通过“品麦道”的企业简称区分特定的经营者。

该企业名称简称使用在前,公众并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因此,品麦道公司不侵犯太真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太真公司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全部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认定如下:1.对太真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品麦道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太真公司提交的其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品麦道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有异议。

本院认为,前述证据中两份网页截图就其内容来看,分别生成于2010年2月1日、2011年8月2日,而太真公司成立于2012年,无法确认前述图片中内容与太真公司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前述证据中的照片,因无原件及实物对照,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3.太真公司提交的品麦道公司生产经营证明材料,品麦道公司对其中品麦道公司网站截图、品麦道公司简介网络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对阿里网站截图、供货合作协议书,无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品麦道公司宣传页,品麦道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4.太真公司对品麦道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平台信息、食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申请水通知书、经营合同、合作协议书、企业电子商刊销售合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书、网站优化合同、商友软件服务合同、商友营销引擎会员服务订单、阿里巴巴订单、证书、合作关系证明、图片、公证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全案事实如下:太真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1日。

2012年8月30日,太真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品麦道”文字商标。

2014年2月7日,太真公司取得“品麦道”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30类商品,包括:茶、茶饮料、糖、谷粉制食品、糕点、谷类制品、谷粉制食用面团、面粉制品、调味品、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标的有效期为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止。

品麦道公司于2008年4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1.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至2016年4月7日);

2.生产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7日);

3.受委托对合法设立的餐饮企业进行管理(不含餐饮);

4.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

5.批发、零售;

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服装、工艺品、电子产品、日用品。

同年,品麦道公司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8年2月25日至2012年2月24日止。

自2008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品麦道公司分别与案外人签订了30余份品麦道台湾手抓饼店连锁经营合同、60余份合作协议书。

前述合同及合作协议书中分别就案外人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品麦道”专卖店/柜事宜、以连锁经营形式以“品麦道”手抓饼专卖店事宜作出约定,并明确指明品麦道公司的标志为“品麦道”。

2010年9月6日,品麦道公司与案外人杨小欢签订品麦道西点连锁经营合同,同样约定品麦道公司的标志为“品麦道”,具体设计见图样,品麦道公司统一形象经营加盟连锁专柜。

从品麦道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加盟店的门店广告牌上均以较大字体单独、显著突出“品麦道”字样。

在品麦道公司注册的www.pinmaidao.cn(?http:?/??/?www.pinmaidao.cn?)网站的设计上,各页面均突出使用“品麦道食品”字样。

同时,在该网站上“关于我们”栏目中记载“厦门品麦道食品有限公司创立于2008年4月,以销售台湾手抓饼为主以冰饮为辅都相结合的休闲店经营模式……2008年5月开始开放加盟……2009年始公司又成功引进新式西点,在厦已开设2家直营店及3家加盟店……”。

在品麦道公司的宣传页上,左上角亦突出显示“品麦道食品”字样,前述字样右侧为“品麦道食品有限公司”,宣传页内容主要为品麦道手抓饼及以手抓饼为主的休闲厅的加盟广告。

另外,品麦道公司自认在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品麦道食品”标识。

另查明,2009年,品麦道公司与厦门意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签订《Ecatalogue企业电子商刊销售合同》,由厦门意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品麦道公司电子商刊在线版的制作。

2009年,品麦道公司与厦门易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厦门易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品麦道公司提供网址××的百度推广本地化服务和技术支持,其中百度推广包括百度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在www.baidu.com网站及百度WAP(?http:?/??/?www.baidu.com网站及百度WAP?)网站、百度提供技术支持的联盟网站或应用程序等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品麦道公司的网站信息的推广服务及其他相关衍生服务。

2010年,品麦道公司与厦门智勇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优化(SEO)合同》,约定由厦门智勇达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针对品麦道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以及网站优化技术提供品麦道公司网站的关键字在百度上的排名位置。

同时,品麦道公司还与厦门网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BookSir商友软件服务合同》、《商友营销引擎会员服务订单》,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订单,订单约定的服务项目包括:使用阿里巴巴的技术,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指定位置发布商业信息、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公示经第三方认证的电子信息档案;

可将订购方网站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建立链接;

由阿里巴巴的服务人员在服务期内提供使用帮助和技术引导;

浏览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上的商业信息。

2010年7月,《福建工商时报》向品麦道公司颁发证书,内容为:“厦门品麦道食品有限公司:经研究决定同意贵单位为福建工商时报社质量与维权服务会员单位”。

根据(2016)厦鹭证内字第10680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品麦道”进行搜索,排在搜索结果前列的主要为品麦道公司信息。

在书生商贸平台上输入“品麦道”进行搜索,排在搜索结果前列的亦多为品麦道食品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发布的信息。

本院认为,太真公司为“品麦道”商标的注册人,有权在被许可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亦可在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况下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太真公司主张品麦道公司侵害商标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包括在品麦道公司的门店广告牌上、网站上、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品麦道”字样,品麦道公司对前述使用行为也予以了确认。

本院认为,品麦道公司在合作协议、加盟店广告牌、网站、宣传资料等处显著、突出使用“品麦道”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该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与太真公司的“品麦道”商标虽在字体、形状上有所不同,但使用了完全相同的文字,容易造成混淆,其前述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理由是本院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案中,“品麦道”商标于2012年8月30日申请注册,而在此之前,品麦道公司已经自2008年起先后与分布于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南平市、福州市、宁德市、江苏省宜兴、广西省柳州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四川省攀枝花市等地的数十家加盟商签订合同,并将“品麦道”作为品麦道公司的标志在这些加盟店进行使用,并投入力量进行推广,通过自身努力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经营规模。

因此,品麦道公司的前述被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构成对太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太真公司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因此,对于太真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厦门太真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厦门太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辉峰审 判 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怡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