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2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乐,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垦利县一拨通通讯器材部。
经营者:李建忠,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垦利县一拨通通讯器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