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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盛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沙佳科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南京天宇电子仪表厂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406号
案件名称深圳华盛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沙佳科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南京天宇电子仪表厂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华盛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长沙佳科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南京天宇电子仪表厂,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406号原告:深圳华盛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

法定代表人:袁剑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民,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佳科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

法定代表人:周子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达,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宇电子仪表厂,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左元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达,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

法定代表人:侴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达,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华盛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佳科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南京天宇电子仪表厂、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盛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8050元,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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