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354号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B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海顺建国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白长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海顺建国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