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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广波士皮具行、贺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2民初3190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广波士皮具行、贺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贺佳,广州市越秀区广波士皮具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319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佳,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广波士皮具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高第街**号首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祝传进。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告贺佳、广州市越秀区广波士皮具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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