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319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佳,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广波士皮具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高第街**号首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祝传进。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告贺佳、广州市越秀区广波士皮具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