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904号之一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诚信一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锦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红,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沈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