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初3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新县大光明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永新县建设西路(三湾公园旁)。
经营者:尹金风,女,197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新县大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及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