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9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兴隆镇亿客隆商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兴隆镇兴隆村三组62号。
经营者:郭翠巧。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泾阳县兴隆镇亿客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