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46号原告:宋伟奎,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庆祥路263号。
负责人:邹广琦,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民族大街市场路西B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伟奎诉被告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宋伟奎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伟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伟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宋伟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