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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奎与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6民初46号
案件名称宋伟奎与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伟奎,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46号原告:宋伟奎,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庆祥路263号。

负责人:邹广琦,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民族大街市场路西B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伟奎诉被告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济南味美泰丰炸鸡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宋伟奎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伟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伟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宋伟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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