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77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开富,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住广东省南雄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016年12月2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开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开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APC”、“SANTAK”注册商标的不间断电源机等产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开富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