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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泌阳县畅通加油站、崔凤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7民初30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泌阳县畅通加油站、崔凤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泌阳县畅通加油站,崔凤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3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6号。

代表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畅通加油站,住所地泌阳县象河乡象河街北段。

被告:崔凤芝,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系泌阳县畅通加油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才,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泌阳县畅通加油站、崔凤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其与泌阳县畅通加油站、崔凤芝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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