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2号原告:梁明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伟兴水暖批发部,经营地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桥北路(海关)东侧市装饰五金批发市场内23幢1-2号,经营者刘佑俊,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始土,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明坤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伟兴水暖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钉,专利号:ZL20073005××××.6)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2017年5月5日,原告梁明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明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梁明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