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8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郁河,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专科文化,住湖南省绥宁县黄土矿乡大安源村*组8-15,现住义乌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伟锋,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郁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郁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郁河在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丹桂苑73幢6单元402室经营名为“叶家小姐批发店”、“香港佟掌柜”的网店。
2015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刘郁河向杭某(已判刑)等人采购了假冒“GUCCI”、“LV”等注册商标的围巾、丝巾,后通过上述两家淘宝网店及线下销售给他人,其中通过线下销售给周某(已判刑)的假冒注册商标围巾、丝巾金额达7万余元人民币。
2016年4月12日,义乌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刘郁河及杭连根、周素华处扣押“GUCCI”、“LV”、“Burberry”、“Chanel”等商标的围巾、丝巾,其中从被告人刘郁河处扣押到的假冒围巾、丝巾经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郁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提取经过、淘宝网店截图、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记录、转账情况统计、鉴定证明及商标注册证、公证认证资料、共犯杭某、周某、俞某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共犯杭某、周某、俞某、刘某的交代、被告人刘郁河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郁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郁河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扣,该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郁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宋伟锋称被告人刘郁河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郁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附件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胡玲燕附件:1.标注“GUCCI”字母、图案注册商标的围巾37条;
2.标注“BURBERRY”字母、图案注册商标的围巾、丝巾45条;
3.标注“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围巾50条;
4.标注“KENZO”注册商标的围巾10条;
5.标注“GIVENCHY”注册商标的围巾2条;
6.标注“CHANEL”注册商标的围巾、丝巾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