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310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旭机电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城街298号附8号,注册号500901601232433,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沁森。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旭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