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喜欢,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振坤。
上诉人陆喜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9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陆喜欢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陆喜欢的住所地为广西××自治区××秀区××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佛山市禅城区不是被告住所地,与本案无关系,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查扣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即侵权行为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故根据前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陆喜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