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38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兴之达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李长辉,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兴之达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6××××.2、名称“汽车踏板(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2017年5月4日,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与佛山市南海区兴之达汽车用品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对佛山市南海区兴之达汽车用品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