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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民辖终144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盛世泰丰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辖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工业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朱杰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杰,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婷,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方贵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明辉,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盛世泰丰购物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宝丰泰弘南路**号之二地铺。

经营者:郑力非。

上诉人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顶华珍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轻工工贸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盛世泰丰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佛山顶华珍珍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且根据佛山五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佛山顶华珍珍公司是本案的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佛山市,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为此,佛山顶华珍珍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州轻工工贸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盛世泰丰购物中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对于此类纠纷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广州轻工工贸公司起诉及证据材料反映,涉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在中山市盛世泰丰购物中心被发现有销售。

故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中山市盛世泰丰购物中心,其住所地属于所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在辖区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佛山顶华珍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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