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7号之一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伟,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亭,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6幢283室。
法定代表人:黄瑞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霆,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戴爱清与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14××××.4)纠纷一案,原告戴爱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爱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戴爱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