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254、255、2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燕,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赞兴,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方婉琳,均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危潮忠。
委托代理人:曾宪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洁群,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陈燕与被上诉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洁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3338、3340、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陈燕与被上诉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并承诺不再侵犯被上诉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08743号、第782041号、第8738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陈燕于2017年5月5日之前向被上诉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17)粤73民终254、255、256号三案赔偿金壹万陆仟元(人民币16000元整)。
三、经双方确认,当事人签订本调解协议后,由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陈燕就上诉三案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若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陈燕在期限内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上诉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若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陈燕在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则被上诉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原审判决。
四、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陈燕在期限内足额完成付款义务后,被上诉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不得再就本协议所列三案中所涉侵权行为提起任何诉讼。
五、上述三案的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陈燕自行承担。
其后,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陈燕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则确认其已收到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陈燕于2017年5月4日支付的约定款项16000元,并按调解协议约定同意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陈燕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陈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为50元,每案减半收取为25元,三案合计收取75元。
由上诉人广州爱定儿鞋业有限公司、陈燕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