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4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万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西侧兴达华府l栋1709(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崔权。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深圳市中智物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利香。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900元予以退还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