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1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康源大药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康源大药房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康源大药房于2017年5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康源大药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长安区康源大药房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康源大药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