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初2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62号(白云广场商业裙房第一、二层)。
经营者:熊苏军。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