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55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运软件小镇15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锡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冬,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鑫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55号轻工厂房宿舍2栋408房。
法定代表人:郭华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鑫瑞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