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3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洁鲁酒水商行。
经营者:朱金风,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系该商行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开发区洁鲁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